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荣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749808116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印刷集聚区8幢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路)文罚字﹝2023﹞12号
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路)文罚字〔2023〕12号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H法定代表人:陈**住所(住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8幢一层你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一案,经调查:2023年5月11日14时00分,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管彬舟、王向荣、苏超超等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后对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证照齐全,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中。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在“SHIMGE?”的印刷品,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示该印刷品的相关承印资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表示其现在无法出示该印刷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承印资料,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3年5月16日,经批准我局立案作进一步调查。5月22日,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向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送达了《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到我局接受调查。2023年5月22日,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陈**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制作了法定代表人陈**的《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案件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在2023年5月11日,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存在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陈**在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证据资料予以签字确认。2023年5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调查终结。根据上述调查,本机关现已查明: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在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情况下,承印了含有印刷字样为“SHIMGE?”注册商标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1日被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查获,涉及的印有“SHIMGE?”的印刷品印刷数量为500张。因你单位未交付印刷品,且未收到定金、加工费等任何形式费用,故认定无违法所得。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的相关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机关对当事人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3、行政案件证据(一)至(四)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经营地点及现场经营情况的相关事实。4、《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是一家合法设立的印刷企业;5、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陈**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事实进行了确认;6、台州市路桥区横街福莲丝网印刷厂法定代表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的确认。经本机关调查,以上证据事实清楚,内容确凿,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行为,扰乱了印刷业市场的经营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当场送达(路)文罚告字〔2023〕12号《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在(路)文送字〔2023〕12—1号《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及时补齐相关验证材料,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悔改表现,且也未对社会造成太大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理。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缴款通知书中的缴款识别码在浙江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3年6月7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警告^罚款
10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