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蛟河市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艳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1594488823W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蛟河市民主街鸿泰嘉居19号楼一层9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7-31
2017-07-05
(2017)吉0281民初1714号
服务合同纠纷
蛟河市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蛟河市贵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特罚字〔2026〕1号
经查,蛟河市枫林湾二期46号楼二单元电梯多次停止运行、频繁出现故障,当事人作为蛟河市枫林湾二期小区电梯维保单位未保证该电梯安全性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频繁故障,未保证安全性能。 1. 涉案电梯在2026年1月-3月期间累计故障停止运行9次,并伴随异响,严重影响居民乘梯安全与正常使用。 2. 故障集中频发:2026年3月2日断电停运;2026年3月12日7:09、2026年3月13日16:49、2026年3月14日9:24连续三天停止运行;2026年3月20日17:28停止运行;2026年3月15日21时再次停止运行。 3. 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截图、报修通话记录截图说明涉案电梯故障真实发生,当事人均派有资质作业人员到场修理,但维保质量未达标,故障反复出现。 4.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保工作,维保质量失控,未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伪造、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真实维修记录未如实记载。 1. 当事人提供2025年10月-2026年3月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显示:2026年共记录检查7次,45项维保检查项全部勾选“合格(√)”,问题处理措施均填写“无”,与电梯实际频繁故障、多次维修的事实不符。 2. 当事人提供手写维修记录: 3月1日对涉案电梯更换电池、 3月2日处理故障码169、断电复位,上述两次真实维修仅手写记录,未记入正规维修记录,并且未如实记录维修内容情况。 3. 维保记录存在虚假勾选、隐瞒故障、虚假填写行为。 (三)未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记录。 当事人无法提供2026年度日巡查、周管控、月调度记录,承认2026年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相关制度。 (四)当事人陈述与认错情况。 经询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全部承认,承认维保记录造假、未按规范维保、未落实“日周月”制度,认错态度较好,书面保证今后严格依法依规维保、杜绝造假行为。
经查,蛟河市枫林湾二期46号楼二单元电梯多次停止运行、频繁出现故障,当事人作为蛟河市枫林湾二期小区电梯维保单位未保证该电梯安全性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频繁故障,未保证安全性能。(二)伪造、虚假填写维保记录,真实维修记录未如实记载。(三)未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记录。(四)当事人陈述与认错情况。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全部承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3号)第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保证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伪造/虚假填写维保记录行为。 2026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蛟市市监特罚告字〔2026〕1号),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蛟河市顺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孙艳华)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