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仁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76GE414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6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12
劳动争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23
劳动争议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4
(2022)津0101民初191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冯**
天津河北区雅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4〕180号
2024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登记住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的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无菌室冰箱内发现药品:维生素C注射液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317,生产批号:72111111,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6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35,生产批号:2201220,有效期至2023年12月)。上述药品截至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2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董志强、张嘉宇为办案人员。2024年3月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向其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2022年10月18日从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维生素C注射液1盒共计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317,生产批号:72111111,有效期至2023年10月)、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5盒共计5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35,生产批号:2201220,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购进时已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供货商资质材料齐全。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购进的10支上述批次维生素C注射液均未使用过;已给患者使用上述批次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4支,还剩26支未用,且上述未用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其中维生素C注射液购进价格1.3元/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5元/盒,上述涉案药品计算货值金额共计为26元整。因上述涉案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未使用过,故无违法所得。
1.没收过期药品:维生素C注射液10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317,生产批号:72111111)、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6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35,生产批号:2201220);
2.处3万元罚款上缴财政。
3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2
津和平卫医罚﹝2024﹞0001号
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1日在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营口道272号1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李守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为患者左志强进行口腔洁治。以上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天津雅尔德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1-16
3
津卫医罚﹝2023﹞007号
2023年9月15日,经检查发现该机构2名护士赵某某、马某在影像科为患者拍摄牙,均不能出示影像放射有关资质证书。现场抽查病历发现其中有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但该机构未登记检验科。
警告;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21
4
津水不罚字【2023】0737号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元
天津市水务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