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毕博仕新派瑜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毕义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DKX7WH0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45号4幢1层1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5﹞476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杭州毕博仕新派瑜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实体瑜伽馆提供业绩增长支持、运营赋能和流量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线下讲座、公告栏宣传等方式对以下产品进行了如下宣传:对其外抗衰系列中的产品“细胞培养基”使用了包括“13个维度变化、重建肌肤自然之美:1.细腻毛孔、2.精致皮肤、3.上提轮廓、4.通透皮肤、5.淡化斑痕、6.淡化痘印、7.平缓痘坑、8.改善泪沟、9.减轻口角纹、10.调节敏感肌、11.减淡眼角纹、12.减少鱼尾纹、13。淡化法令纹”、“做一次即刻见效、24小时长效保湿、打造素雅好容颜”、“让你的容颜比同龄人年轻10岁”、“限量限产、稀缺臻品、没有竞品”、“打造自己的素颜肌、强效保湿、紧致修复、充盈饱满、抗皱再生、修复伤口、祛痘、亮白作用”以及“宇宙唯一冻的、活的、生物制剂护肤品”等描宣传内容;对其内抗衰系列中的产品“主龄如初植物固体饮料”使用了包括“精准膳食营养,营养满足的前提下,制造能量缺口,促进体表内多余脂肪的消耗;改善肠道健康,修复板结,萎缩的小肠绒毛。增加有益菌抑制有害菌,减少体内慢性炎症。增加营养的吸收和毒素的排出。改善血液循环,改善血管内皮细胞,打造体内微循环。促进肌肉的合成,增加肌肉量,提高肌肉率,增加基础代谢率。”、“改善微循环,增加肌肉量,改善胰岛素抵抗,重塑肠道健康。效果显著:7-13天血糖数值和稳定程度变化。”、“如初细胞疗法--逆龄大师版:细胞微营养补充剂,抗衰天花板”、“看得见的皮肤靓丽Q弹、看的见的马甲线、看的见的体态轻盈、看得见的青春少女红、看得见的精力充沛、看得见的香蕉便、感受得到的睡眠变好、感受得到的身体变好”、“15天出小蛮腰1个月马甲线,经期能变少女红,你在其他瑜伽店花钱没有出来的效果我们15天还给你,其他瑜伽包不了马甲线少女红”等宣传内容;对其芯科技系列中的“远光生物活素牌颈舒多珠(单)链”宣传其“可以改善颈椎疾病、适用于慢性咽炎、扁桃体炎、上呼吸道感染,颈椎问题,睡眠问题,富贵包。”;对“远光生物活素牌修体衣”宣传其可以“增强细胞活性、10分钟激活细胞秒变大力士、血液循环越来越快、能消炎杀菌、能给细胞持续供养、阻止细胞凋亡。”、“适用于亚健康、慢性病、抵抗衰老等人群”,并称其为“时光穿梭衣”,宣传“时光穿梭衣里面的生物活素材料,穿上衣服能够快速提高人体代谢能力,让你实现“穿瘦””。对主龄国际轻瘦保健贴(一贴瘦)宣传其具有“一贴瘦、一贴就瘦,加速血液循环,提高基础代谢,提升能量消耗量,增加代谢速度,打造易瘦体质的同时调整代谢方向,脂肪供能优先与肌肉功能,减少反弹可能。”等效果。经核实,上述产品实际属性与宣传内容存在不符:其中“细胞培养基”是一款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鄂黄石械备20220002号,预期用途:仅用于细胞增殖培养,不具备对细胞的选择、诱导、分化功能。培养后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不具备宣传中所称的美容修复等功能;“主龄如初植物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6*****3000128;不具备保健或治疗功效;“远光生物活素牌颈舒多珠(单)链”为保健器具,保健证书编号为陕健用证字04010165,保健类别:改善微循环保健类--保健器具,对颈肌僵硬、颈活动受限、颈部肌肉和手足无力不适者具有保健作用,并不具备治疗疾病功能;“远光生物活素牌修体衣”为保健功能服装,保健证书编号为陕健用证字04010216号,保健类别:改善微循环保健类--功能服装,对乳房和腹部肌肉松弛不适有保健作用,并不具备其所宣传的消炎杀菌、激活细胞抗衰老等功效;“主龄国际轻瘦保健贴”为一款保健产品,生产达标证:豫健用生【2023】第0021号;产品达标证:豫健用品【2023】第0497号;保健作用:本产品为外用保健产品,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体内脂肪堆积过多,具有排寒湿、温脾胃、润肠道、通三焦、加速身体机能代谢、调节体脂的作用。适宜人群:适宜于体粗腰圆、虚胖浮肿、压力肥胖、疲劳肥胖、寒热湿重不适的亚健康人群。无法实现其所称“一贴瘦”等即时或显著减肥效果。当事人对上述五类产品的功效宣传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研究数据予以证实。另查明,当事人主要通过帮扶瑜伽馆实现增长业绩进行分成盈利,分成主要以落地陪跑服务费和流量服务费为主,上述产品主要用于活动体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毕某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毕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的身份;3.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含现场检查视频照片和调取的文件资料光盘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4.“细胞培养基”、“主龄如初植物固体饮料”、“远光生物活素牌颈舒多珠(单)链”、“远光生物活素牌修体衣”和“主龄国际轻瘦保健贴”五类产品的产品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6.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推销的“主龄国际轻瘦保健贴”的保健作用备案情况;7.其他相关书证、物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推荐产品的功效进行大量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所涉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易导致公众对产品功效及安全性产生误解,并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已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对其推荐产品的功效进行大量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所涉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易导致公众对产品功效及安全性产生误解,并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已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