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襄阳市瓶安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祥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CUGXP7X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魏湾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城市监处罚〔2026〕36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不符合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F2.6.1.2检验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⑴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包括足够的数据以保证该检验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通常包括抽样人员、检验与检测人员、校验(审核、复评)人员,被检验设备的标识、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所使用的检验设备标识,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及内容、结果及日期,记录编号等”以及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中“9定期检验9.2基本要求:(4)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8)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有关规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之规定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50000.00元
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