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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鑫怡烟酒商贸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孙玄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84WW357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怡众名城八期G13号楼106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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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6〕19号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52%vol、500ml)酒进行举报维权,该工作人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专用权材料如下: 1、编号为“第1047165号”商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日期1997年7月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10日左右,从个人处收购剑南春白酒1瓶,共计花费240元,当事人采用现金支付,未留取销售人员的联系方式。当事人无法说明提供者,未向销售人员索要货款收据、发票等能够证明白酒合法来源的资质,应当认定当事人明知上述白酒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案发,现场共计1瓶侵权白酒,未销售,现场标价588元/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侵权白酒的《辨认意见书》,辨认结论为“辨认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我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上述侵权白酒1瓶,未销售应当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经计算,涉案白酒货值金额58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十节第328条裁量标准,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白酒1瓶; 2.罚款人民币1176.00元。
1176.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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