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克贤 | 注册资本:5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11080551215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9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6
2018-09-14
(2018)浙0411民初34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陆**与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62.5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0-09
2018-07-30
(2018)浙0411民初264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陆**与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06
2018-02-23
(2018)浙0411民初3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陆**与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秀洲卫公罚﹝2025﹞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秀洲卫公罚〔2025〕24号 案件名称: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被处罚人名称: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郭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1、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8月6日期间,位于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956号的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于某某从事客房保洁工作,持续时间4个多月;2、2025年8月18日,经卫生执法人员复核,于某某已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改正。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业银行(收款账户: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3*****1040072521),或按本决定书附件《嘉兴市秀洲区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所列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8月28日
对嘉兴市金棕榈渡假酒店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
2025-08-28
2
嘉烟处﹝2025﹞第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处以未在当地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384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263.04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4.4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转账形式返还;2、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1762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792.90元,上缴国库;3、非法生产的卷烟7.3条(利群(长嘴)6.3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予以公开销毁(含鉴别检验损耗卷烟及留样卷烟)。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1、处以未在当地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384元的6%的罚款,计人民币263.04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4.4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转账形式返还;2、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违法销售总额1762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792.90元,上缴国库;3、非法生产的卷烟7.3条(利群(长嘴)6.3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予以公开销毁(含鉴别检验损耗卷烟及留样卷烟)。
1055.94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