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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依帆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红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L0Y647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北洋桥村特9号E区第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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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298号
1、经调取当事人考勤表和处方笺,调取2025年1月-3月录像等方式核实: 1月4日、12日、19日、25日,2月2日、9日、16日、23日,3月2日、9日、16日、23日、30日当事人执业药师13次不在岗,对应排班表显示执业药师周末休息。在此期间,处方笺上签字由在岗的店员代签或者执业药师补签。 2、当事人、互联网医院在未对参保人问诊的情况下,根据参保人(胡银凤、郭书华、常时勇等)选好的药品,通过APP上传到黄石爱康医院爱康云互联网医院和武汉市普仁医院互联网医院,凭自动生成的电子处方销售药品,纳入统筹报销。部分处方笺执业药师未审方,由当班店员一人签字。 3、当事人存在超量开药:2024.10.10、2024.10.29、2025.3.14,当事人向曾令彪每次销售2盒共计6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根据《湖北省医保药品目录》、《药品说明书》、《关于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2-27号)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限12周,属超量开药。 4、通过调阅录像,查阅进销台账、处方签等资料,结合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追溯码采集不规范导致追溯码重复扫码结算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①“苯磺酸氨氯地平片”:2024年10月16日11:13:05当事人向胡晓芳销售该药,追溯码:81874360986870397100。在此之后,2024/12/210:39:46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熙龙湾药店向张正国销售该药品,追溯码:81874360986870397100,2次使用医保统筹报销。(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熙龙湾药店向张正国销售该药品的行为是在当事人后发生的,对该行为线索移送其所在地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是武汉市仁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0日从"福建省福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8174338。2024年10月16日上午,胡晓芳到依帆大药房购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当事人称,胡晓芳为老顾客,因当时店里没货,就从距离不远的仁厚堂大药房临时买了3盒应急(当事人出具购买凭证),于11:13:05销售给胡晓芳,共计264元,其中统筹支付224.4,个人现金支付39.6元。 ②"阿托伐他汀钙片":2024/12/10 16:32:25当事人向孙小秋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追溯码:83394870746601350551;2024/12/10 16:35:17在本店销售该码药给患者宋春环,2次使用医保统筹报销。费用共计166元,其中统筹支付149.4元,个人现金支付16.6元。该药是当事人2024年10月17日当事人从"福建省福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8177245。 "硝苯地平控释片":2024/12/10 16:32:25当事人向孙小秋销售"硝苯地平控释片",追溯码84230420178956435514;2024/12/10 16:35:17,当事人在本店销售该码药给宋春环,2次使用医保统筹报销。费用共计115元,其中统筹支付97.75元,个人现金支付17.25元。该药是当事人2024年11月13日从"福建省福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BJ80363。 通过调取录像和结算单核对,监控显示,孙小秋、宋春环两人同进该店,同时分别购买上述两种药各1盒,店员把两人购买的药只扫码1人重复2次,另一人未扫码。 ③"安神补脑液":2024/9/23 19:12:51当事人向刘艳兵销售"安神补脑液",追溯码:83407970210099940062;2024/9/28 14:59:38当事人在本店销售该码药给李倩,2次使用医保统筹报销。费用共计88元,其中统筹支付67.32元,个人现金支付20.68元。该药是当事人2024年9月6日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批号:2403636。 刘艳兵2024/9/2319:12:51在当事人店买了两种药品,一种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1盒,另外买了1盒"安神补脑液",客户把小包装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拿走,大包装药"安神补脑液"未取走。监控视频中声音显示,刘艳兵说要回老家,过两天回来拿。当事人称,刘艳兵与他同小区,与店员比较熟,店员就帮忙暂时把该药放于店内,待回来取。2024/9/28 14:59:38李倩到店购买"安神补脑液",店员误将刘艳兵已扫码的暂存药销售给了李倩,刘艳兵后来拿走的是未扫码的"安神补脑液"。 ④2024/10/31 21:09:21当事人向马学珍销售"黄芪颗粒",追溯码:84062440003489691765;2024/11/8 20:30:41当事人在本店销售该码药给万春梅,2次使用医保统筹报销。费用共计238元,其中统筹支付192.78元,个人现金支付45.22元。该药是2024年10月7日当事人从"湖北恩施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批号:2305...[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2、当事人超量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当事人追溯码采集不规范导致追溯码重复扫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4、当事人销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12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4元; 3、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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