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灵溪唯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伟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CLM8B69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3-6幢商铺1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769号
主要违法事实:苍南灵溪唯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其美团平台网店“苍南唯美医疗美容”对销售的服务项目:濡白天使0.75mL【塑性提升|胶原再生滋养立体抗衰】限新客,在广告宣传上宣称该项目含“抗衰”的广告语,当事人无法出示证明上述广告语真实性的材料。<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在广告中涉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处以广告制作费用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在广告中涉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处以广告制作费用4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200元,上缴财政。
12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