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代述强 | 注册资本:2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01577107216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体育馆旁凯里公路枢纽组织管理中心大楼六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合同纠纷
潘**
贵州众康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马*
凯里市人民法院
2
2026-02-2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王**
凯里市人民法院
3
2024-06-05
(2024)黔2601民初4997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宋**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4
2024-05-15
(2024)黔2601民初331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邓*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5
2024-04-09
(2024)黔2601民初239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冯*,徐**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6
2024-03-19
(2024)黔2601民初160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周**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7
2023-12-20
(2023)黔2601民初104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文**,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龙**
凯里市人民法院
8
2023-12-19
(2023)黔2601民初113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9
2023-12-14
(2023)黔2601民初930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杨**,柯**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贵州互动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
凯里市人民法院
10
2023-12-06
(2023)黔2601民初95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
王**,冉**,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凯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02
合同纠纷
潘**
贵州众康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凯里市人民法院
2
2025-07-16
(2025)黔2601民初352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潘**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3
2025-06-09
(2025)黔2601民初18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龙**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4
2025-05-1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凯里市人民法院
5
2024-12-30
(2024)黔2601民初6420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龙**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6
2024-12-18
(2024)黔2601民初6457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龙**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7
2024-12-18
(2024)黔2601民初6634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任**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8
2024-12-18
(2024)黔2601民初6822号
追偿权纠纷
张**
杨*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9
2024-10-25
(2024)黔2601民初6493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凯里市人民法院
10
2024-09-05
追偿权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
韩**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凯里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7
2022-03-14
(2022)皖1523民初134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袁**、舒城经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11
2022-03-17
(2022)黔26民终1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东莞市广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1250936.48元
民事案件
3
2022-03-22
2022-02-22
(2022)黔2601民初399号
追偿权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邓**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8763.36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23
2022-01-25
(2021)黔26民终3317号
合同纠纷
贵州高投东南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舜隆泵业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18982.8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1-06
2021-06-25
(2021)黔2601民初4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3742.13元
民事案件
6
2022-01-06
2021-07-15
(2021)黔2601民初48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1-06
2021-12-28
(2021)黔2601民初100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支行、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29
2021-07-28
(2021)黔2601民初48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444.72元
民事案件
9
2021-12-28
2021-05-12
(2021)黔26民终102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潘**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28
2021-08-31
(2021)黔2601民初67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贵州迪雅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贵州泰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综行执罚决字﹝2025﹞第17号
现查明,你公司(单位)于2017年4月动工修建位于凯里市友庄南路10号未来城E2地块建设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情况。在该项目中原规划未来城E2地块8#-9#楼之间、9#-10#楼之间、10#-11#楼之间的人行出入通道均为露天人行通道,但项目修建完成后你公司把上述小区3个人行出入口通道修建成建筑与裙楼连接,室外楼梯变为室内楼梯的建筑物,涉及违法建设总面积为574.4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1、8#楼、9#楼之间楼梯位置与规划楼梯位置一致,8#楼、9#楼之间未按规划修建总建筑面积为178.7平方米,其中负二层建筑面积89.31平方米(包含楼梯36.47平方米,楼梯通道16.03平方米,8号楼负二层43号商业建筑占用36.81平方米);负一层建筑面积89.39平方米(包含楼梯占 28.33平方米,8#楼负一层27号商业建筑占用22.03平方米,8#楼负一层26号商业建筑占用39.03平方米);2、9#楼、10#楼之间楼梯位置与规划楼梯位置一致,9#楼、10#楼之间未按规划修建总建筑面积为210.04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70.62平方米(包含楼梯29.81平方米,楼梯通道 40.81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39.42平方米(包含楼梯30.98平方米,二层包含车道二层修建的建筑面积 108.44平方米);3、10#楼、11#楼之间楼梯位置与规划楼梯位置一致,10#、11#楼之间未按规划修建总建筑面积为185.71平方米,其中一层建筑面积 92.86平方米(包含楼梯面积 28.32平方米,楼梯通道面积64.54平方米);其中二层建筑面积92.85平方米(包含楼梯面积26.12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 66.73平方米)。目前在你公司将上述违法建设的574.45平方米中的58.84平方米(其中包括8#楼负二层43号商业建筑占用36.81平方米和8#楼负一层27号商业建筑占用22.03平方米)已经销售给第三人,销售总价为698944.85元。经凯里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你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1、对该项目8#-9#楼负二层43号商业建筑占用36.81平方米和负一层27号商业建筑占用的22.03平方米,共计58.84平方米已售所得698944.85元违法收入予以没收; 2、对上述剩余违法面积515.61平方米(1、8#楼、9#楼之间的119.86平方米(包含负二层楼梯36.47平方米,楼梯通道16.03平方米;负一层楼梯占 28.33平方米,8#楼负一层26号商业建筑占用39.03平方米);2、9#楼、10#楼之间的210.04平方米(包含一层楼梯29.81平方米,楼梯通道 40.81平方米,二层楼梯30.98平方米,车道二层修建的建筑面积 108.44平方米);3、10#-11#楼之间的185.71平方米(包含一层楼梯面积 28.32平方米,楼梯通道面积64.54平方米,二层楼梯面积26.12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 66.73平方米))的建筑物实物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元
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3
2
凯市监处罚﹝2024﹞7022712号
依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发布广告有八个“唯一”的宣传用语,“唯一”属于绝对化用语范畴。再依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有八个“唯一”的宣传用语应当属于该规定情形。但当事人无法证明上述八个“唯一”的真实性的,依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七条“广告绝对化用语属于本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但广告主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当事人上述广告宣传单上有“交通唯一:城南板块唯一享受两条城市级主干道公寓,快速直达高铁南站、城南客运站;距老城区仅5分钟车程”的宣传用语,其中“距老城区仅5分钟车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截止目前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受到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 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系有限责任公司及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代述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杨凯代表来配合调查处理此事的事实。 4.被委托人杨凯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合法身份及合法代理的身份。 5.当事人工作人员刘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派刘佳负责配合本局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7.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宣传广告单1份,证明广告宣传单及相关宣传词语存在的事实。 8.《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曾2次通知当事人提供材料及配合调查的事实。 9.《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事实。 10.执法人员2024年1月2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打印1份,证明当
罚款5.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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