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博源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竺武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MAE0UU593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兆龙路5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镇市监处罚﹝2025﹞31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13日从“快驴进货”(营业执照名称:北京小蚁科技有限公司)app购进了20kg鸡蛋,共计137.5元。2025年8月14日,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待使用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样,共抽取3.8kg鸡蛋样品(含备样1.9kg)进行检验,鸡蛋按7元/kg支付买样费26.6元。2025年9月3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CJ-ZR251277”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上述鸡蛋的甲硝唑项目实测值为2140μg/kg,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托曲珠利项目实测值为805μg/kg,标准要求为≤10μg/kg,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判定为不合格。至2025年9月4日当事人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时,这批鸡蛋在抽样后制成白煮蛋、茶叶蛋和荷包蛋,提供给住店旅客做免费早餐。因抽样单上无抽样基数,按抽样量(3.8kg)计算货值和违法所得,故当事人共计货值26.6元,获利0.48元。并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鸡蛋时索取了配送单、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快速检验报告。<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上述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48元,并处罚款2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使用上述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0.48元,并处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