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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国明注册资本:11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7MJAAE9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四路568号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路政罚〔2026〕30374
-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整。
335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6-26
2
杭路政罚﹝2026﹞3017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10时2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41K+800检查时发现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伍元整。
281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4-09
3
杭路政罚〔2026〕30104
2026年3月11日12时27分,浙A36G11货车行经S217线31K+800时,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吴灿华、陈钟引导至杭州市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称重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45.15吨,车辆所有人为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载货物为泥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5吨,超限率45.65%。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伍元整。
238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11
4
杭萧进化罚决字﹝2025﹞第000020号
当事人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裘家坞村牌坊对面场地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建筑垃圾领域)》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0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2025-12-18
5
杭路政罚〔2025〕30633
2025年11月3日10时7分,浙A78K83货车行经S217线42K+5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孔先君、陈钟引导至杭州市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称重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型为载货汽车,车货总重42.5吨,车辆所有人为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载货物为渣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5吨,超限率37.1%。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元整。
159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03
6
杭路政罚〔2025〕30630
2024年10月31日15时10分,浙A23B21货车行经S217线36K+000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张灿锋、朱英杰引导至杭州市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实施称重检测:发现该车为4轴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57.43吨,车辆所有人为杭州锦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装载货物为渣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6.43吨。
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伍元整。
825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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