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春玲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5MA775F3G4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劳动街幸福景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源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2024年05月08日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线索:2024年05月08日凌晨00时44分左右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到新特网络会所检查时发现有一名未成年人上网,未成年人姓名:黄艳玲,身份证号:610222200608171027。2024年05月08日18时10分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波拉提·布尔林(31120821012)、达吾列甫·吐尔逊别克(31120821003)到达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对现场负责人付栋伟出示执法证件后,明确说明接到新特网络会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要求现场负责人付栋伟配合调查,当时该网吧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付栋伟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MA775F3G4T;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名称: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编号:654025200027。执法人员随后根据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线索比对视频监控发现黄艳玲上网的机子编号是普通区44号机,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上网记录发现普通区44号机2024年05月08日00时34分12秒上机,2024年05月08日00时53分59秒下机,此时间段上机身份证号是:140421199903274818,上机姓名是:郭**鑫,与黄艳玲本人身份证号,姓名不符。当事人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手机进行了拍照、拍摄取证,现场检查于2024年05月08日19时05分结束。 2024年05月09日未成年人黄艳玲在父亲黄书生的陪同下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据黄艳玲口述、2024年05月0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她和她两位朋友去了新特网络会所,当时她拿了一个自己捡到的身份证给网管看,当时网管看了两次她提供的身份证后给她刷身份证开机,从黄艳玲口述中已明确新特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024年05月10日新特网络会所网管达尼亚尔·胡阿尼西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据达尼亚尔·胡阿尼西口述、2024年05月0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网吧来了三个人、两个男孩一个女孩,两个男孩用自己的身份证刷了机,到女孩的时候女孩说自己没有带身份证,从手机上给网管看了身份证照片,网管达尼亚尔·胡阿尼西看了身份证照片后发现身份证号的出生年月已成年,但对黄艳玲表示没有身份证上不了机,黄艳玲就说自己有一个别人的身份证,拿出来给了网管、网管就用别人的身份证给黄艳玲刷了身份证,网管达尼亚尔·胡阿尼西说当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检查到黄艳玲时才发现黄艳玲给他看的身份证照片是修过图的身份证号,从网管达尼亚尔·胡阿尼西口述中已明确新特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主管上不存在故意行为,是未成年人黄艳玲为进入网吧修图、以假乱真的个人行为。 2024年05月10日新特网络会所法定代表人付栋伟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据付栋伟口述、他承认2024年05月08日凌晨00时30分左右新特网络会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现已查明新特网络会所2024年05月08日00时34分至2024年05月08日00时53分,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导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在普通区44号上网机开机上网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源县)文综检(勘)字〔2024〕F-00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份; 3、当事人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人付栋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网管达尼亚尔·胡阿尼西《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未成年人黄艳玲、监护人黄书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现场取证照片4张,视频2个。
决定给予当事人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柒仟元整(7000元)。
7000.00元
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05-21
2
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1号
2023年10月2日,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新源县新特网络会所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新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