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卷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14DFQ4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7
(2025)渝0103民初126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四川谊联扬创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7
(2024)渝0107民初60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唐*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7
(2024)渝0107民初1298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谢俊敏腺肌保宫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
2024-08-16
(2024)渝0107民初19074号
合同纠纷
重庆博奥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7
(2024)渝0107民初606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唐*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6
2024-03-13
(2024)渝0107民初3692号
劳动争议
江**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7
2024-01-29
(2024)渝0107民初430号
劳动争议
李*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8
2023-11-08
(2023)渝0107民初20541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9
2023-08-28
(2023)渝0107民初20294号
劳动争议
吴**
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29
(2023)渝0108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朗荣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1
2024-04-24
(2024)渝0107民初11022号
合同纠纷
重庆博奥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5
2023-11-25
(2023)渝0107行初280号
其他行政行为
林*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24-01-19
2023-01-10
(2022)渝0192民初10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8-18
2023-08-01
(2023)渝0107民初20300号
劳动争议
冯**与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8-18
2023-07-31
(2023)渝0107民初19897号
劳动争议
何**与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8-18
2023-08-14
(2023)渝0107民初19896号
劳动争议
何**与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24
2023-03-20
(2023)渝0108民初1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朗荣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消行罚决字﹝2026﹞第0042号
该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给予重庆嘉华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九龙坡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6-06-04
2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在小红书平台注册有名称为“重庆嘉华医院体检中心”(小红书号:49636808511)的账号发布文章中含有“高年资深医师严控麻醉剂量,舒适修养病房”“38元做多项核心检查,价格透明无隐形消费,性价比超高”“专业妇科医生操作+解读,不制造焦虑,只给实在建议”“筛查结果快,准确度高”“为什么选择重庆嘉华医院?”“高年资妇科主任亲自操作,精准可靠”“√专业检查”“√随时可约”“√价格透明”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宣传用语,部分图片附有含有“(渝)医广(2025)第425号(2-26-21)”等内容的图片。经核实,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文号:(渝)医广〔2025〕第425号(2-26-21))及核准的广告样件中,并不包含上述含有“(渝)医广(2025)第425号(2-26-21)”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广告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范围。当事人在美团经营有账号名称为“重庆嘉华医院·私密整复中心”和“嘉华医院腋臭专科”的店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上述店铺上架的团购套餐中含有“万例无事故医院”“真实落红”“去除腋臭”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宣传用语。经核实,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证明文号:(渝)医广〔2025〕第425号(2-26-21))及核准的广告样件中,并不包含上述字样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未经医疗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广告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范围。其中,关于“真实落红”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称该表述系描述术后部分患者因创面渗血可能出现的正常生理反应;关于“万例无事故医院”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称“万例”为就诊人数,“无事故”为特定器械应用无不良事件记录;关于“去除腋臭”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称其向患者承诺专人负责手术后康复的随访和指导,直至完全康复;本局认为,当事人对上述用语的解释与公众普遍认知存在明显差异,该用语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系发布虚假广告。经查,上述所有广告均由当事人医院职工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未委托外部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产生外部广告费用,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8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