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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花园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世纵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3733654298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花园镇镇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
谭希臣;陈德才;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3
2019-11-20
(2019)鲁0211执3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林甸县花园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4-02
2019-02-28
(2019)鲁0211执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林甸县花园加油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8-17
2018-06-25
(2018)黑06执7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陈**与大庆金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林甸县花园加油站、明水县友爱农机管理服务站、赵**、赵*、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5﹞4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92#车用乙醇汽油,是从黑龙江省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总计购进10吨,有进货票据与检验报告,购进单价每吨7716.814元,金额77168.14元,税额10031.86元,价税合计87200.00元,密度检验结果748。 2024年7月22日抽检时抽样单上标注批量1.5吨。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是从黑龙江省龙德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总计购进31.73吨,有进货票据与检验报告,购进单价每吨6504.424778761061元,金额206385.40元,税额26830.10元,价税合计233215.50元,密度检验结果838。 2024年7月22日抽检时抽样单上标注批量2吨。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库存92#车用乙醇汽油、0#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92#车用乙醇汽油进货价格每升6.52元,销售价格每升7.05元,货值金额14137.72元,违法所得1062.84元,0#车用柴油进货价格每升6.16元,销售价格每升6.20元,货值金额14797.17元,违法所得95.47元,未缴纳税金。
建议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8.31元;2、罚款57869.78元。两项处罚合计:59,028.09元,上缴国库。
57869.78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2
林甸市监处罚﹝2023﹞46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是从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销售分公司总计购进10吨,有进货票据与石油产品质量检验单,密度819.8。购进单价每吨7079.646元,金额70796.46元,税额9203.34元,价税合计80000.00元。 2023年5月8日抽检时抽样单上标注抽样批量1吨。截止到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按照县局要求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将被抽检批次库存0#车用柴油全部销售完,进货价格每升6.56元,销售价格每升6.65元,货值金额8111.73元,违法所得109.78元,未缴纳税金。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投资人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2.由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石油产品质量检验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成品油来源等相关情况;由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委托代理人的相应权限;由负责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一份,证明了被抽检批次0#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完;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抽样物品基数、抽样方式、抽样的规范程序的合法性及该产品个性指标等相关情况;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回执一份、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等的事实情况;5.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检验及现场检查时的相关事实情况;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被抽检批次成品油的相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一般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9.78元;罚款16223.46元。两项处罚合计:16,333.24元,上缴国库。
16223.46元
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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