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31660234X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四合屯102国道1001公里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9-17
(2019)吉0721民初41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莫*,杨**,于**,张**,黄**,吉林省磷铖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主岭市丰裕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主岭市吉隆牧业有限公司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31
2020-03-30
(2020)吉0721执19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莫*、杨**、于**、张**、黄**、吉林省磷铖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丰裕牧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隆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61号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及取得的相关证据说明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的“金农蟒吉地巨农26-14-15”植物营养肥料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事实。
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金农蟒吉地巨农26-14-15”植物营养肥料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节适用标准化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130的裁量基准,建议处货值金额(57780)50%罚款28890元,对该案的有关责任者另案处理。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金农蟒吉地巨农26-14-15”植物营养肥料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处罚款28890元。
2889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公市监处罚﹝2024﹞648号
经立案查明,反映人于海波提供的两袋“贵农美盛”牌掺混肥料(27-13-15,总养分号≥55%,委托生产商: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四合屯102国道101公里处,规格:40kg/袋,保质期:2年),出厂价格为94.8元/袋,出厂成本为2350元/吨(合94元/袋),两袋肥料共获利1.6元。
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农美盛”牌掺混肥料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第一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章第四节序号86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以下处罚:1.处货值金额189.6元的2.4倍罚款,共计人民币455.04元。2.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没款合计:456.64元。
455.04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3
公市监处罚﹝2024﹞101号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及取得的相关证据说明吉林省禾泽农资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的“金禾昱掺混肥料”经检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并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节适用标准化监管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序号130的裁量基准,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22204元;
22204.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