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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瑞承智慧热力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瑞西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623MACP1BKK8J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甘德县柯曲镇B1区6号楼五单元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果甘德市监罚字﹝2024﹞8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果洛州甘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2
青市监罚字〔2024〕119号
2024年3月6日收到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检报告,受检单位青海瑞承智慧热力有限公司抽检的沫煤(2023.9.3购进)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煤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3
甘德市监罚字﹝2024﹞8号
2024年3月6日收到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复检报告,受检单位青海瑞承智慧热力有限公司抽检的沫煤(2023.9.3购进)挥发分项目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我局随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煤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甘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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