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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晓森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富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4MA9G5LG98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涅阳工业路西段517号(卫校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3〕52号
2023年3月13日,本局收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寄达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3022006),报告检验结论显示镇平县晓森副食店销售的姜的铅项目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副食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一份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姜。 当事人在查验供货者相关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以8.60元/kg的价格从镇平县侯集镇东门村购进姜5kg,放在经营场所以13.96元/kg的价格对外出售,该批次姜已全部出售完,共计货值金额为:69.80元,故该批次姜违法所得为69.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为不合格食品和当事人收到该《检验报告》的时间、地点; 2、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寄达检验报告(编号:No:SY2023022006),证明抽样现场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姜;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查验供货者相关资质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6、购进清单及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来源以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真实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均有当事人提供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
1、没收违法所得69.80元; 2、免予罚款。
0.00元
镇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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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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