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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789374084A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北侧创智东园2-A134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9
2020-11-25
(2020)鲁0211民初18619号
仓储合同纠纷
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嘉禾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6
2020-05-27
(2020)鲁02民终24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2-27
2019-01-10
(2018)津72民初1150号
合同纠纷
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海威斯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71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1-02
2018-09-28
(2018)津0103民初8619号
仓储合同纠纷
天津嘉禾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2.57元
民事案件
5
2018-12-31
2018-09-19
(2018)津02民终6175号
合同纠纷
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07
2018-09-28
(2018)津0103民初8619号
仓储合同纠纷
天津嘉禾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2.57元
民事案件
7
2018-10-15
2018-06-04
(2017)津0103民初13627号
合同纠纷
天津兴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康美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989.2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54号
你单位取得天津德富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发票代码为012001900104,发票号码为31933333-31933335、40914130-40914132、36537855-36537856,发票合计金额643565元,开票日期:2020年5月至8月。上述发票已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取得天津程似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21859255-21859257、26428371-26428372、34472020-34472021,发票合计金额672710元,开票日期:2021年9月至12月。上述发票已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取得天津广财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38147923、31048553、31048540、31048560-31048561,发票合计金额446408.6元,开票日期:2022年1月至3月。上述发票已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取得天津市万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发票代码为1200171320,发票号码为15450385-15450396,发票合计金额1100000元,开票日期:2017年8月。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取得天津跃诚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012001900104,发票号码为31918915-31918916、31924339-31924340、31924406,发票合计金额435459元,开票日期:2020年6月。上述发票已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检查,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不存在真实业务,属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检查组已告知你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补开、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税款对应罚款。因你单位5年内有因偷税(逃避缴纳税款)被给予2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依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试行)第十九项对你单位取得天津德富兴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万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天津跃诚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合规发票处以应补缴税款347174.34元0.6倍的罚款208304.60元,依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十七项对你单位取得天津程似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广财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合规发票处以应补缴税款637884.21元2倍的罚款1275768.42元,共计1484073.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涉及罚款165000元不予行政处罚。
1649073.0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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