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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圆楼圆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文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22MACDUKKF9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高头镇高南村新西组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坑处罚〔2026〕9号
2026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瓶装姜糖和桶装白酒 ,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3月9日当事人从龙岩闽西交易城山东炒货系列批发店购进姜糖1袋,购进价格是260元/袋,该批姜糖商家有提供合法标签。购买后,当事人因销售需要,用瓶子进行分装,然后在瓶上自行张贴网购的标签(写有暖宫暖胃、驱寒祛湿、预防风寒、化痰止咳等相关信息),摆放货架上销售。另外,当事人还向送货上门推销的供货商购买泡酒50斤,购进价10元/斤,购买后在装泡酒的桶上装贴“功效为固精缩尿、固崩止带、湿肠止泻,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的标签,然后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分装了3瓶上述涉案瓶装姜糖,销售价20元/瓶,销售1瓶,货值金额共计20元/瓶*3瓶=60元,违法所得20元。另外,货架上剩余上述涉案泡酒40.24斤,销售价20元/斤,除知道当时有卖给举报人1斤外,因当事人平时自己有喝涉案泡酒(客家人有喝泡酒习惯,对其说法予以认可),且无建立销售台账,其他销量无法计算,故认定上述涉案泡酒的货值金额为824.8元(41.24*20元),违法所得20元。 综上,上述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84.8元,违法所得共计40元。对无法计算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本局将作为处罚时的考量。 2026年6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坑罚告〔2026〕9号),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程度,主动改正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已被本局依法扣押的2瓶姜糖和1桶泡酒(总重量:40.24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妥否,请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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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2
永市监执罚字(2024)11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2种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与保质期限内的食品混放销售,当事人后厨操作台2种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调味料)和配料间1种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与保质期限内的食品(调味料)混放,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4.0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据,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还在该饭店的货架上发现“红薯干”等5种均未标明“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的标签标明事项不全的食品(含4种酒),当事人销售标签标明事项不全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凭据,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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