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潇湘花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建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0009748598XU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零陵南路湘大新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17
2018-06-12
(2018)湘1103民初17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胡**与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潇湘花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8-02
2016-07-27
(2016)湘1103民初20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永州市建都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潇湘花城店销售者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冷市监处罚﹝2025﹞80号
2025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开展“守护年关”专项检查工作,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检查发现待销儿童牙膏外包装有“皓齿健,儿童防蛀去渍牙膏,3-12岁plus升级版,净含量120g,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76,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包装标识,保质期3年,广东康王日化有限公司”等字样,经现场核实该产品生产日期:20240110,批号:2024011001,外包装可视面未见“儿童牙膏小金盾”标签,亦未见可视面标注“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抽查该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负责人(店长)熊政向执法人员现场提供《协配收货》单据1份,但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购进、销售台账。
当事人作为化妆品经营者且从事经营儿童牙膏、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实施整改,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湘药监发〔2024〕27 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四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