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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南县好加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英木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525MA75RXQ231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过马营镇友谊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罚〔2024〕11号
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5000.00元
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过马营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4-18
2
南市监罚字〔2024〕11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5000.00元
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过马营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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