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江波 | 注册资本:8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5112910316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滨河新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租赁合同纠纷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乐迪文化传媒娱乐有限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2
2025-10-30
租赁合同纠纷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乐迪文化传媒娱乐有限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6
服务合同纠纷
温**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4
2024-03-05
追偿权纠纷
张**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5
2024-02-29
追偿权纠纷
张**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6
2024-02-28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7
2024-02-28
追偿权纠纷
张**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8
2024-02-28
民间借贷纠纷
聂**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9
2024-02-28
民间借贷纠纷
师**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10
2024-02-23
民间借贷纠纷
付**
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8
2019-05-29
(2019)晋民再110号
劳动争议
赵**与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3
2018-10-17
(2018)晋0725执518号之一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1177.70元
执行案件
3
2019-10-23
2018-10-29
(2018)晋0725执51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939.22元
执行案件
4
2019-10-23
2018-10-29
(2018)晋0725执52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9223.62元
执行案件
5
2019-10-23
2018-11-09
(2018)晋0725执517号之一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6591.24元
执行案件
6
2019-10-23
2018-11-09
(2018)晋0725执518号之四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509.76元
执行案件
7
2018-12-24
2018-11-22
(2018)晋民抗59号
劳动争议
赵**与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11
2018-12-05
(2018)晋0725民初131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与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05
2018-10-29
(2018)晋0725执517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6591.24元
执行案件
10
2018-12-05
2018-10-29
(2018)晋0725执518号之二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寿阳县同力供热有限公司、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7944.92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处﹝2023﹞118号
经查,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为91140725112910316K;住所(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滨河新区,法定代表人:聂江波,成立日期2004年5月13日,营业期限:2004年5月13日至长期。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寿阳县均水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寿市管监特令[2022]第031号),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法人授权的李晓鹏进行了调查询问,2023年9月2日,李晓鹏向我局提供了该公司与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该公司由于疫情期间电梯运行较少的情况说明,核实了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电梯的使用登记等相关事项以及该公司于2018年01月开始使用的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安装监督检验。2023年9月10日和2023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聂江波分2次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认可了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以及使用单位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核实了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专门的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是产权使用单位,设备是附带房子使用的。该公司与使用单位寿阳县均水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协定,晋绿公司负责全部办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在寿阳县均水家具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2.对寿阳县均水家具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人李晓鹏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3.现场拍摄的图片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4.寿阳县均水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寿阳县均水家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李晓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证据提供人员的身份。5.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寿阳乐迪文化传媒娱乐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询问笔录中所述的事实。6.寿阳县晋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证据提供人员的身份。7.当事人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