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坝塘镇回乡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回乡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4N0TEX3W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坝塘镇油麻田村长新十一组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案字〔2023〕291号
经查,2023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央位置售货架上标有“保健食品”标志的“红牛”、“东鹏特饮”与“加多宝”、“可口可乐”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没有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下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当罚[2023]0001721号)和《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字[2023]2103942号),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字样。2023年5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央位置售货架上标有“保健食品”标志的“红牛”、“东鹏特饮”仍与“可口可乐”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没有设立保健食品销售专柜(或专区),未按4月13日下达的《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字[2023]2103942号)要求进行整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6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11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