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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海龙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3MA39T74F6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何君新村O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1
(2021)赣0823民初150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
刘*
峡江县人民法院
2
2021-12-30
(2021)赣0823民初150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
刘*
吉安市峡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30
2022-03-20
(2021)赣0823民初150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850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新交(超)罚﹝2025﹞0052号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叁万元整
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赣DL3279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30000.00元
永新县交通运输局
2025-07-04
2
豫驻泌交罚字(2025)第0300047号
经调查核实,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实施了车辆载质量超过质量限值标准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第二款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5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5-03-25
3
豫宛桐交罚字﹝2025﹞第0105号
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500.00元
桐柏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03-13
4
豫洛洛交罚字﹝2024﹞第0900046号
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洛宁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24
5
京门交处罚﹝2024﹞HHY00100号
2024年9月10日15时10分,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龙园北路与曹各庄路交叉口东侧100米处,由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经查,张洪波驾驶赣DJ390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运送建筑垃圾,检查时已装满货物。该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经现场勘验测量,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比对,该车货厢两侧改装,货厢两侧核定高度为3450mm,现高度为3850mm,加高了400mm,且未经有关部门审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 \ )项、《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9154B022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2024年9月18日,给予当事人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类:一般,公示期限:6个月)
9000.0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交通局
2024-09-18
6
豫驻泌交罚字(2024)第0900010号
。经调查核实,峡江县瑞辉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一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二百元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6500.00元
泌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9
7
豫信商交执罚字2024年第0500002号
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3000.00元
商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10
8
滨海交路执﹝2023﹞157号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3-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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