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婷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F54262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铁力市铁力镇商业大厦南楼二楼西道西侧南数第二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13
(2024)黑0781民初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
王*
裁判文书
铁力市人民法院
2
2024-05-08
(2024)黑0781民初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铁力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15
2024-07-30
(2024)黑0781民初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7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商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经营者范婷婷于2023年年初在哈尔滨透笼商厦五楼小饰品区闲逛时,看到几家店铺里的饰品款式比较好看,于是进购了几件,现金支付了货款。其中进购“香奈儿”项链20条、“香奈儿”帽子4顶、“香奈儿”耳饰70个、“香奈儿”围巾4条、“香奈儿”发夹10个“香奈儿”胸针10个。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经营者范婷婷于2023年年初在广东省佛山市白云商场南海区潮品闲逛时,进购了“香奈儿”包10个,现金支付了货款。经询问,“香奈儿包”进货价为50元/个,“香奈儿项链”进货价为15元/条,“香奈儿帽子”进货价为20元/顶,“香奈儿围巾”进货价为30元/条,“香奈儿耳饰”进货价为20元/对,“香奈儿发夹”进货价为5元/个,“香奈儿胸针”进货价为10元/个。 “香奈儿包”售价为80元/个,截止扣押出售了1个,“香奈儿发夹”售价为10元/个,截止扣押出售了2个,“香奈儿胸针”,售价为15元/个,截止扣押出售了1个。其余“香奈儿项链”售价为20元/条 ,“香奈儿帽子”售价为30元/顶,“香奈儿围巾”售价为40元/条,“香奈儿耳饰”售价为25元/对,由于今年商场客流量少,生意不好,截止扣押以上商品未售出。所有商品都是是经营者范婷婷闲逛时偶然购买的,她不认识这个商标,也不知道这个货品是假的,不知道需要向对方索要商标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在其采购的时候商家出具了发票,但是发票种类太多太杂,所以没整理,现在找不到了。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举报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张、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2
铁力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18日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铺中销售有“香奈儿”标志的商品,经询问得知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经营者范婷婷于2023年年初在哈尔滨透笼商厦五楼小饰品区闲逛时,看到几家店铺里的饰品款式比较好看,于是进购了几件,现金支付了货款。其中进购“香奈儿”项链20条、“香奈儿”帽子4顶、“香奈儿”耳饰70个、“香奈儿”围巾4条、“香奈儿”发夹10个“香奈儿”胸针10个。铁力市西城尚一饰品店经营者范婷婷于2023年年初在广东省佛山市白云商场南海区潮品闲逛时,进购了“香奈儿”包10个,现金支付了货款。经询问,“香奈儿包”进货价为50元/个,“香奈儿项链”进货价为15元/条,“香奈儿帽子”进货价为20元/顶,“香奈儿围巾”进货价为30元/条,“香奈儿耳饰”进货价为20元/对,“香奈儿发夹”进货价为5元/个,“香奈儿胸针”进货价为10元/个。 “香奈儿包”售价为80元/个,截止扣押出售了1个,“香奈儿发夹”售价为10元/个,截止扣押出售了2个,“香奈儿胸针”,售价为15元/个,截止扣押出售了1个。其余“香奈儿项链”售价为20元/条 ,“香奈儿帽子”售价为30元/顶,“香奈儿围巾”售价为40元/条,“香奈儿耳饰”售价为25元/对,由于今年商场客流量少,生意不好,截止扣押以上商品未售出。所有商品都是是经营者范婷婷闲逛时偶然购买的,她不认识这个商标,也不知道这个货品是假的,不知道需要向对方索要商标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在其采购的时候商家出具了发票,但是发票种类太多太杂,所以没整理,现在找不到了。举报人李文朋当场出具了临时鉴定书、商标证等,后续商标授权人向我局邮寄了经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李文朋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证明,证明李文朋的身份情况。
3.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腾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商标所有人及授权关系。
4.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2023年12月18日)及当事人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扣押情况、当事人销售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
6.举报人现场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商标授权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物品扣押的数量和涉案物品的情况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8.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4年1月18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9.召回公告一份、召回公告公示照片一张、召回总结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侵权商品。
10.案件来源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