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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江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宝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24760747633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茶陵县腰陂镇政府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茶﹞市监处罚﹝2025﹞31号
2024年11月28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腰潞所执法人员谭安平、陈伟伟对茶陵县江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茶市监特令【2024】第17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并于2024年12月10日前对该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办理使用登记。2024年12月13日,经过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未办理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对于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法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并经县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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