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三达检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益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0333067238X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新兴路218-1-1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白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04-202402069),涉及的项目是长期项目,该水样取自废水排口,每月定期对该排口进行3个时段的常态化检测,长期检测数据显示其水质状况一致稳定,无明显波动,检测人员能根据前期检测情况准确地选择稀释倍数,符合《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05-2009)“7.2.1.1待测试样的规定当不能准确地选择稀释倍数时,一个样品做2-3个不同稀释倍数。”的规定;水质悬浮物质的测定,取样100mL进行检测后,因悬浮物含量小影响数据准确性,为增加测定的精度按照检测标准增大试样体积,检测的悬浮物量分别95.4mg、66.3mg、80.9mg处于适用范围,符合《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中“6.2测定注:滤膜上悬浮物过少,则会增大称量误差,影响测定精度,必要时,可增大试样体积。一般以5-100mg悬浮物量作为量取试样体积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06-202407039),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显示颗粒物采样三次,第一次:标杆采样体积566L、第二次:标杆采样体积566.7L、第三次:标杆采样体积566.3L;差重第一次0.00064g、第二次0.00064g、第三次0.00067g。检测样品的样品增重小于1mg、采样体积小于1m3,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的“10.3采样时质量控制10.3.6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的规定。
1、通报批评;
2、罚款7500元。
7500.00元
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