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啟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F9D7J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环岗北路25号B栋一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162号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不合格线索,发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12日生产“绞肉机”(生产日期:2026-05,型号:DM-22)产品2台。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将1台上述产品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用于监督抽查。受检样品经广州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JDJD20260054228),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38-2008标准,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商业用电热、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6年6月26日销售1台上述产品,销售价格900元/台,销售金额共计900元。因当事人自愿放弃生产成本核算,且无法提供从事违法行为期间的合法必要支出,对其合法必要支出不予认定。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800元,违法所得9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绞肉机”(生产日期:2026-05,型号:DM-22)产品,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00元;二、罚款1800元。
18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