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秸丰农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志军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MA48A43B6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新集村7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襄农(畜牧)罚﹝2023﹞10号
2023年5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位于樊城区牛首镇新集村7组名称为襄阳秸丰农业有限公司的养牛场进行检查。经询问得知,该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是吕志军。执法人员要求吕志军提供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吕志军无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资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500.00元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