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久聚德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程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10MA0LBN7F64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迎宾路669号晋祠宾馆9号楼东大厅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3﹞77号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42度巴拿马二十年汾酒(475ml)6盒的购销货凭证,根据当事人所述,上述汾酒暂未售出,是从一个上门推销汾酒的人处购入的,上述42度巴拿马二十年汾酒(475ml)进价为285元/瓶,售价为328元/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68元。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货凭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当事人提供的刘程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程飞法定代表人的身份;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5.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6.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违法事实;7.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嫌违法财物扣押的依据。8.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述公司的主体资格、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情况及授权鉴定人员的情况。
罚款0.5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900.00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