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少银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0316579960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鄂州市南浦路75号北边14层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给予当事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