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润州区茗贵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春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1111MA1NYAAJ1D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大西路望京天地1幢10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烟处〔2025〕第8号
2025年1月11日,接举报,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来意后,在当事人杨春贵的主动配合下,依法对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398号1006室,杨春贵经营的润州区茗贵烟酒商行(321101107441)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用于存放卷烟的仓库内查获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9条、钻石(软荷花)6条、黄金叶(商鼎)11条、利群(长嘴)18条、黄鹤楼(硬奇景)26条、苏烟(七星)4条、黄山(金皖烟)5条、利群(软红长嘴)11条、钻石(荷花)25条、利群(硬)7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1条、苏烟(彩中)7条、黄金叶(乐途)9条、中华(软)6条、玉溪(软)23条、南京(细支九五)8条、黄金叶(天叶)9条、苏烟(软金砂)5条、中华(硬)2条、南京(软九五)1条、云烟(中支大重九)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利群(楼外楼)1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哈德门(纯香)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3条、黄金叶(爱尚)9条、黄山(红方印细支)2条、南京(大观园爆冰)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贵烟(跨越)3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利群(软长嘴)2条、利群(阳光)1条,共计34品规卷烟237条。上述卷烟条盒外包装上烟草专卖追溯标识与润州区茗贵烟酒商行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符。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经现场初步判断,以上卷烟外包装印刷字迹清晰,玻璃纸光滑,色泽自然、鲜艳。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在场。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措施,抽样取证的物品送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存放于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仓库。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执法过程全程录像。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90375)的10%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零叁拾柒元伍角(¥9037.5元)。
9037.50元
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5-03-24
2
镇烟处【2023】第11010156号
接举报,2023年9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出示证件后,依法对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398号1006室,杨春贵经营的润州区茗贵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柜台和存放卷烟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大量卷烟。因现场环境较为复杂,不利于清点,经当事人杨春贵同意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封箱装车,带至镇江市烟草专卖局进行清点,当事人杨春贵随车同行。经清点,共查获卷烟50个品规的违法卷烟共计696条,分别是555(经典)5条、万宝路(硬冰爵2.0)6条、万宝路(硬金3.0)8条、555(国际版)15条、万宝路(硬红2.0)4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云烟(细支云龙)7条、贵烟(红中支)2条、泰山(心悦)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黄金叶(爱尚)6条、玉溪(鑫中支)9条、中华(金中支)5条、苏烟(五星红中)3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6条、黄金叶(天叶细支)5条、南京(软九五)1条、中华(细支)5条、南京(细支九五)6条、南京(雨花石)6条、利群(西湖恋)3条、钻石(荷花)9条、黄金叶(天叶中支)3条、中华(软)23条、南京(大观园爆冰)6条、黄金叶(天叶)17条、利群(休闲细支)18条、苏烟(软金砂)37条、南京(炫赫门)21条、红双喜(硬)5条、利群(软红长嘴)13条、玉溪(软)120条、天子(金)5条、中华(硬)5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5条、黄金叶(商鼎)3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利群(楼外楼)8条、黄鹤楼(硬奇景)4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1条、云烟(软珍品)64条、钻石(软荷花)5条、贵烟(跨越)1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1条、利群(软金色阳光)11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0条、利群(长嘴)21条、利群(软长嘴)45条、利群(新版)27条、利群(硬)44条。上述卷烟条盒外包装上烟草专卖品追溯标识部分被人为损毁,部分烟草专卖品追溯标识可识别“ZJYC3211********”等字样。现场判断,以上卷烟外包装印刷字迹清晰,玻璃纸光滑,具有真品卷烟特征。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在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的物品送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其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存放于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仓库。执法人员对现场及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执法过程全程录像。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236380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陆仟零叁拾元(¥23638元)。
6030.00元
江苏省镇江市烟草专卖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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