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仁德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宝中 | 注册资本:8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02L06520640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32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临临处罚〔2026〕5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根管预备”时,同时收取“根管消毒术”进行计价并收费、开展补牙及根管治疗时,同时收取“调牙合”进行计价并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九)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本应严惩,但鉴于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认违法行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局查清违法行为,清退相关费用,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未发现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实际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裁量的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55.17元(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壹毛柒分),依法上缴国库。
0.00元
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