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德亮注册资本:3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2M4GTM0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3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2026)浙0702民初2318号
中介合同纠纷
蔡**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7
(2026)浙0702民初1859号
中介合同纠纷
钱**
管**,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12
(2025)粤0308民初5088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2
(2025)粤0308民初5087号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5
2026-03-04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6
2026-01-30
(2025)浙0702民初358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
泰兴市江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7
2026-01-06
(2025)粤0308民初5088号
详见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8
2026-01-06
(2025)粤0308民初5087号
详见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9
2025-12-19
(2025)粤0308民初5088号
详见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10
2025-12-19
(2025)粤0308民初5087号
详见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31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江扬电缆有限公司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8
(2025)浙0702民初372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马**
泰兴市江杭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8
2024-05-06
(2024)浙0702民初199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童**、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4-15
2024-04-12
(2024)浙0702民初2074号
合同纠纷
丁**、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1-19
2023-08-28
(2023)浙0702民初505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施*、吴**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11-28
2023-11-03
(2023)浙0702民初3976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方**、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29.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11-08
2022-11-01
(2022)浙0702民初784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施*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白龙桥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05号
当事人金华万婺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三款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伍分(¥255,452.85)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婺城支行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乡镇非税资金财政专户-白龙桥镇人民政府,账号:2010*********900990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伍分(¥255,452.85)。
255452.85元
金婺白龙桥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