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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易速达智能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耿才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5MA1YUEE6XE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藤器街6号D座-1层D-0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5﹞00386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罚款金额1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1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2
姑苏市监处罚〔2023〕第Z0604号
2023年1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石路2号(1层部分、2-5层)的苏州市乐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电梯(设备编号分别为T13941、T108214)进行监督检查,该电梯的维保单位江苏易速达建筑有限公司电梯维保员杨春陪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酒店的监控记录及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发现,当事人电梯维保员杨春在2023年10月24日对该酒店上述2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保活动。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本局于2023年11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苏州市乐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自2023年5月31日起由当事人负责对苏州市乐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电梯(设备编号分别为T13941、T108214)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电梯维保员杨春在对该酒店上述2台电梯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时,未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表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项目要求进行逐一维护保养,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的维保服务价格为4000元/年/台,服务包含每月两次定期保养、紧急故障处理、电梯年检及小额配件更换,上述服务内容费用都包含在年保养费用里,故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的半月维护保养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积极查找问题原因,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方案,并对维保人员进行了教育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耿才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其身份和相关行为能力的事实。 3.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人杨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杨春的身份和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已得到当事人授权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乐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照片2张、执法录像1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5.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24日乐住酒店部分监控记录一份、2023年10月24日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复印件两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6.对杨春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姑苏市监罚告字〔2023〕29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了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1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1000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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