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阳苏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桂梅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1MA5QFGW92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旁(合源小区东面万和新城二期商业楼5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农﹝农药﹞罚﹝2025﹞6号
当事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无香型、清香型)夕颜˙杀虫气雾剂卫生用农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规定,是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
1.没收当事公司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无香、清香型)夕颜˙杀虫气雾剂卫生用农药产品3瓶;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5-11-19
2
百阳市监不罚[2023]498号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对广西田阳区中兴永联商贸有限公司田阳第一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另,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于2021年05月10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敢壮大道旁(合源小区东面万和新城二期商业楼5号楼)设立广西田阳区中兴永联商贸有限公司田阳第一分公司,从事食品经营、蔬菜水果、烟草制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另查明,2023年09月07日,当事人销售的豇豆经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并出具编号为№:YP1223090244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为№:YP1223090244的《检验报告》示:“豇豆”[食品名称: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9-07,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倍硫磷,mg/kg ,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时,该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又查明,上述抽检批次的“豇豆”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日跟南宁市刘仔蔬菜批发部购进,经其收货部验收后,进入销售区域销售。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豇豆51斤,豇豆购进的价格是2.5元/斤,截止2023年10月13日,该批次豇豆已销售完毕,豇豆销售价格是3.69元/斤,销售价格共计188.19元,利润63.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应是共188.19元,违法所得为共63.00元。再查明,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抽检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入库记录各一份及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也能提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该批次豇豆商品信息查询码,通过扫描该商品信息查询码可查询到“批次号:1648862”“品种:豇豆”“来货时间:2020-09-01 17:19:27”“检测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检测项目:国家许可类农药”“检测结果:合格”等内容。上述事实,主要有№:YP1223090244《检验报告》、《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DBJ2345100363523624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批次豇豆商品信息查询码,扫描该商品信息查询码查询内容等材料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百阳市监告[2023]49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未提出陈述申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0.00元
百色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