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芳荣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4MABRBMB36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14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安烟处[2023]第11号
经查实,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140-2号门面,先是由当事人李小荣的侄女经营了“阿观餐饮店”, 2022年6月当事人李小荣租用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140-2号门面,经营的融安县芳荣日杂店,同时办理有《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门头店招没有更改,一直是用的“阿观餐饮店”。在2023年6月13日12时05分,当事人李小荣的小叔子黄明安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及年龄的情况下,以16元/包的价格向未成年人杨璧永(经核实,杨璧永于2010年2月11日出生,今年13岁,系未成年人)销售了1包黄鹤楼(天下名楼)卷烟。融安县芳荣日杂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李小荣处以:
1.责令限期改正
2.警告。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陆元整(¥16.00)。
4.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016.00)。
2000.00元
融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