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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黄湾镇鸿顺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武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1MA7EM4NN8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潮起路50、5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437号
2025年4月16日,被处罚人海宁市黄湾镇鸿顺水果店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潮起路50、52号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4元(大写贰佰圆肆角);2.罚款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圆整)。
35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2
海市监处罚〔2023〕9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进购小台芒1箱,自行拆分成150盒,销售单价10元/盒,货值金额1500元。上述小台芒于2023年5月16日进行抽检结果为不合格。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当事人未向执法人员提供小台芒的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次剩余小台芒已售完。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台账,无法查明进货价格,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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