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成勇 | 注册资本:11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759505311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九曲港路1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浙01民终1792号
劳动争议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荣**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0-30
(2023)浙0110民初9318号
劳动争议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荣**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3-03-03
(2023)浙01民终113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杭州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1-10
(2022)浙0110民初94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2-03-14
(2021)浙0110民初231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麦博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1-07-23
(2021)浙0110民初231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麦博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1-03-04
(2020)浙01民终10970号
劳动争议
王**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9-09
(2020)浙0110民初10612号
劳动争议
王**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0-04-21
(2019)浙0110民初1941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14
2021-03-12
(2020)浙01民终10970号
劳动争议
王**、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22
2020-12-04
(2019)浙0110民初19416号之二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麦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2
2020-10-19
(2020)浙0110民初10612号
劳动争议
王**与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99.09元
民事案件
4
2020-07-23
2019-03-11
(2018)浙0105民初12423号
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宏顺纸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7
2019-12-03
(2019)浙0102民初5893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与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余文综罚字〔2026〕9号
根据杭州市文化市场执法监督指导中心交办,2026年1月20日14时30分许,我局3名行政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向现场负责人曾念生亮证并告知权利义务,在确认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九曲港路11号的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常经营。经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发现《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是薛成勇,而《印刷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是陈光众,两者不一致。现场负责人曾念生表示因该公司内部问题,未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上的法定代表人。执法人员询问印刷品《全国五届隶书展作品精析暨隶书数据精析方向指引》是否为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印刷。经查询,现场负责人曾念生表示该印刷品由南京代理商韦晓倩通过社交软件与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联系沟通后下单印刷,印刷数量500本,印刷经费7300元,于2025年9月25日印刷完成。检查现场未发现交办线索中所列印刷品的印刷PS板、印刷品样本、印刷品施工单等相关证据。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印刷业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未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和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印刷出版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责令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现有浙江一方印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念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及《案件线索移送函》等为据证实。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5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03-20
2
余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05号
本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在巡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2025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经营处当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余人社监询字[2025]1342号),要求你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花名册、2025年11月全体员工考勤记录、2025年11月全体员工工资表及支付凭证,于2026年1月5日14时至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54号)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未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调查询问。
你单位之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