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仓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兆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13UY913D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陕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4〕2号
经查,当事人用电属于1-10千伏一般工商业电。当事人按总表向供电部门缴电费,然后向管理商户以充卡的形式按分表预收收取电费。电费按每度0.49元收取,在收取电费的同时以每度电0.16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主要用于公司公共区域照明,线路损耗,电工工资、变压器及配电设备线路更换维修保养、等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共向商户收取服务费96800.28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76号)的规定:“实行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的方式解决。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当事人在向商户收取电费时,捆绑收取服务费行为,违反了该文件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五项“(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484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