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云钊 | 注册资本:0.8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5MA1U4A1T9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建湖县冈西镇建冈东路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4
(2021)苏09民初1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
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6
2021-03-31
(2021)苏09民初1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1
2019-10-14
(2018)苏民终11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1123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与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6-27
2018-05-03
(2017)苏09民初2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吉多食品有限公司与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4-25
2018-03-26
(2018)苏09民终6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与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04-25
2017-11-17
(2017)苏0925民初22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2204孙*与建湖县冈西镇天池海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5〕X00039号
现查明,2025年9月4日,当事人称以24元/千克价格从市场购进的“鲫鱼”农产品3千克,以30元/千克的价格被本局抽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农产品。按当事人上述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1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行为,对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违法,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3、罚款900元。
900.00元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