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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阙坤良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568773807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4﹞19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11月6日抽样的批次甲鱼,当事人称系11月6日早上从新农都二楼*区**水产商行购进,共4.2斤,单价28元每斤,付款118元,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材料。11月6日,甲鱼抽样时的基数1.8kg,抽样1.8kg,当事人收到货款126元。当事人自述抽样的甲鱼系当日早上购入,当日上午抽样,购入时与抽样时重量不符,系误差所致。故,认定当事人购入的案涉甲鱼货值为126元,当事人从中获利8元。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有关信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查实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符合免予处罚的规定。经检验,案涉甲鱼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恩诺沙星属喹诺酮类合成抗菌兽药,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为142μg/kg;磺胺类是广谱抗菌剂,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为1260μg/kg,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甲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罚款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甲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