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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麦穗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小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7GUAEH32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食品城西路18号第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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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渝北市监处罚〔2025〕603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150011250855),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2024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当事人2025年2月27日生产的毛巾酒酿馒头配料表中标示有米酒,当事人提供了投料记录,显示配料中米酒加入量小于25%,米酒有相关国家标准,可以不用展开标识。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致敏物并非强制要求标识。当事人2025年6月27日生产的毛巾酒酿馒头配料表中有米酒,实际并未添加米酒,虚假标注产品标签。该批次产品有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数量4228个(净含量:400g),销售了4228个,销售单价0.41元/个,销售总金额1733.4元。当事人存放在原辅料库内的果脯生产日期2024年3月1日,保质期9个月,未投入使用,已销毁。当事人的烧麦皮改良剂(食品添加剂)放在原辅料库房内,未放在食品添加剂库房内,且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涉嫌虚假标注产品标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33.4元。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到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警告。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标注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733.4元。3、警告。
2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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