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王永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A321Q9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龙江镇龙电阳光国际小区7号楼6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17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事实。
3.经营者王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永的身份。
4.潘克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潘克强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购进和销售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7.12315投诉登记表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投诉内容对龙江县王永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
8.举报人付款记录和购买食品照片一份,证明该超过保质期食品“桃李果子”面包,是该超市销售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2
龙市监处罚[2023]119号
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龙江县王永果蔬超市使用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行为。
2.(龙)市监强制〔2023〕白028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违法行为。
3.王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永身份。
4.潘克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潘克强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王永果蔬超市有合法营业资质。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王永果蔬超市有合法经营食品资质。
7.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王永果蔬超市使用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