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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丽景新睡眠快捷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N42YCX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铁西街原城郊办事处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19
2025-03-10
(2024)内2201执1137号
其他案由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融佳支行、侯*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6〕014号
经查,(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你酒店提供的“白茶香氛洗手液”是用“Leyfro乐芙臣洗发水”或是“Leyfro乐芙臣沐浴露”原液灌装到贴有“白茶香氛洗手液”标签的容器内,充当“白茶香氛洗手液”给房客使用的行为,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浩特市知识产权局)
2026-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