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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新好运多超市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志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DN3M3U2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御景湾商业广场101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51号
经查明,2026年2月1日,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水果市场某摊贩处购进了40斤龙眼,购进价格为9元/斤,销售价格为9.9元/斤。当事人进购时索取留存了进货票据,但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索要该批次龙眼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6年2月3日,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该批次龙眼进行了抽检,2026年3月5日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J20265121,报告载明: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数(g/kg):≤0.05;实测值:0.142,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次龙眼已销售30.8斤,时间间隔已久,已无法召回。剩余9.2斤已变质,当事人已做丢弃处理。本案货值金额396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本局确认违法所得为27.72元。
综上,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72元 2.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5027元,上缴国库。 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5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2
栗市监稽食处罚﹝2024﹞10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7日成立,因上一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注销,当事人称同一地址无法办理多张许可证,所以当事人一直未进行申办,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地址后面加后缀进行许可证的办理。执法人员后续两次现场检查,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当事人销售的猕猴桃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中氯吡脲(标准指数(mg/kg):≤0.05;实测值:0.15)判定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冷冻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批猕猴桃总共购进130斤,从袁州区城东袁玲水果批发部购进的,经营者:袁玲,检查时,猕猴桃已全部零售出去,无法进行召回,猕猴桃成本价为2.2元/斤,销售价为2.98元/斤,当事人后来向我局提供了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日期为2022年7月25日,而这批产品是2024年8月该超市购进的,我局不予采纳。本案货值金额为387.4元,违法所得为387.4元。2024年10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该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糕之源板栗味沙糕,经调查,糕之源板栗味沙糕(净含量:40g),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日,保质期为90天,至案发已超保质期,当事人称该产品供应商会定期进行更换,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测报告。糕之源板栗味沙糕进货价是7元/盒,销售价是9.8元/盒,总共购进了一件,一件10盒,销售了8盒,货值金额为98元,过期三盒,销售了一盒过期产品,违法所得为9.8元,经调解,投诉已处理。综上两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总计485.4元,违法所得总计397.2元。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 20000 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387.4 元;2.罚款 10000 元。 当事人销售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违法所得为 9.8 元;2.罚款2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合计 397.2 元,2.罚款合计 50000 元,罚没款合计50397.2元。
8000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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