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利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925MA6NJXMB2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尹景花园二期B8栋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3号
双江利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使用未按规定通过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 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189 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双消即字〔2026〕第0106号)、现场照片、执 法视频、自行书写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双江利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使用未按规定通过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违反《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 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189 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双消即字〔2026〕第0106号)、现场照片、执 法视频、自行书写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 予双江利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双江利众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 民币壹仟元整;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 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江县支行缴纳罚款。
6000.00元
双江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