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永惠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东刚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3MA18WG16X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云山农场场部5#-04-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虎市监处罚﹝2023﹞41号
2023年6月9日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永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货架上药品“吴太咽炎片”(批号:221214)摆放数量与药店计算机系统库存剩余数量不符,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吴太咽炎片随货同行单以及发票,2023年6月9日企业法人刘铁柱不在店内,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永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员郭艳丽陪同检查并签字确认。 经查,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永惠大药房有限公司货架上摆放有九盒“吴太咽炎片”(批号:221214),计算机系统库存剩余数量为十盒。经过进一步核实,“吴太咽炎片”(批号:221214)共采购验收入库十盒,销售记录显示未销售该批号药品。询问营业员蒋桂芳称“吴太咽炎片”(批号:221214)是2023年4月12日于哈尔滨伟源盛祥医药有限公司下订单,2023年4月14日到货并验收,验收入库十盒,销售过程中把“吴太咽炎片”(批号:221214)售出一盒,录入销售系统时,录入为“吴太咽炎片”(批号:211111)销售一盒,导致“吴太咽炎片”(批号:221214)库存剩余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2023年8月9日经现场核查,“吴太咽炎片”(批号:211111)计算机系统中查询2022年9月30日验收十盒,查询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销售记录,显示销售八盒,现场检查发现有“吴太咽炎片”(批号:211111)三盒,证实营业员串号销售“吴太咽炎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行业综合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被询问人陈述的事实;4.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5.供货商(哈尔滨伟源盛祥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药品检验报告、购货发票、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货渠道符合法律要求;6.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验收记录各两份,证明违法事实。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0.00元
虎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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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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