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勇勤副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勇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24MA2FUG9J4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开化县桐村镇桐村村鲁家坞9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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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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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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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烟处[2024]第3031号
2024年09月16日09时50分,本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桐村镇桐村村鲁家坞92号的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王勇勤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游龙,证号:11080652019;执法人员:徐韬,证号:11080652015)进行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柜台下当场查获现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有效证明的卷烟。在其主动配合下,对查获的该批卷烟进行现场清点。经清点,分别为芙蓉王(硬)1.0条、中华(软)1.0条、利群(西湖恋)1.0条、利群(夜西湖)1.0条、利群(天外天)1.0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0条、南京(红)1.0条、黄金叶(天香细支)1.0条、玉溪(84mm细支钓鱼台)1.0条、冬虫夏草(和润)1.0条、黄金叶(黄金细支)1.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红双喜(硬)1.0条、云烟(紫)1.0条、雄狮(红老版)1.0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0条、双喜(百年经典)1.0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0条、利群(阳光)2.0条、利群(楼外楼)3.0条、中华(细支)3.0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0条、利群(阳光青中支)1.0条,共计卷烟24个品种29.0条。经现场了解,该批卷烟归当事人王勇勤所有,用于销售牟利。因当事人王勇勤现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该批卷烟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上述卷烟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卷烟装入1个标有“纯牛奶”字样的纸箱内后加贴封条,并由当事人王勇勤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09月16日10时30分结束,检查现场已拍照、摄像。依法实施检查时,当事人王勇勤在现场配合检查。
2024年09月16日,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芙蓉王(硬)等24个品种29.0条卷烟为当事人王勇勤所有,该批卷烟经全样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王勇勤在浙江省开化县桐村镇桐村村鲁家坞92号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09月14日16时左右,当事人王勇勤从一名开灰色面包车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处,分别以219.00元/条的价格购进芙蓉王(硬)1.0条、以585.0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华(软)1.0条、以21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西湖恋)1.0条、以17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夜西湖)1.0条、以512.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天外天)1.0条、以226.00元/条的价格购进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0条、以1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南京(红)1.0条、以457.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金叶(天香细支)1.0条、以425.00元/条的价格购进玉溪(84mm细支钓鱼台)1.0条、以425.00元/条的价格购进冬虫夏草(和润)1.0条、以228.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金叶(黄金细支)1.0条、以34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冬虫夏草(双中支)1.0条、以90.00元/条的价格购进红双喜(硬)1.0条、以117.00元/条的价格购进云烟(紫)1.0条、以55.00元/条的价格购进雄狮(红老版)1.0条、以125.00元/条的价格购进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1.0条、以1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黄鹤楼(天下名楼)1.0条、以176.00元/条的价格购进双喜(百年经典)1.0条、以190.00元/条的价格购进苏烟(五星红杉树)1.0条、以428.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阳光)2.0条、以195.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楼外楼)3.0条、以4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中华(细支)3.0条、以385.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阳光尊中支)1.0条、以280.00元/条的价格购进利群(阳光青中支)1.0条,共计24个品种29.0条卷烟,进货总额共计8226.00元。 当事人王勇勤将上述卷烟用于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查获卷烟情况;
二、本局提取的当事人王勇勤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三、本局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以及拍摄的卷烟拆封现场照片,证明对涉案卷烟拆封以及全样送检情况;
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HE2409006)《鉴别检验返还清单》,证明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芙蓉王(硬)等24个品种29.0条为真品卷烟(各品种检验损耗各计0.1条);
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勇勤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烟处告[2024]第3031号),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接受处罚无异议。
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上清楚载明供货单位为衢州市烟草公司开化分公司,当事人在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时,理应知道并做到所有的经销卷烟、雪茄烟均从当地的衢州市烟草公司开化分公司进货。本案中,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全部用于销售牟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8226.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一般,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进货总额8226.00元6%的罚款,计人民币493.56元。
真品卷烟芙蓉王(硬)0.9条、中华(软)0.9条、利群(西湖恋)0.9条、利群(夜西湖)0.9条、利群(天外天)0.9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0.9条、南京(红)0.9条、黄金叶(天香细支)0.9条、玉溪(84mm细支钓鱼台)0.9条、冬虫夏草(和润)0.9条、黄金叶(黄金细支)0.9条、冬虫夏草(双中支)0.9条、红双喜(硬)0.9条、云烟(紫)0.9条、雄狮(红老版)0.9条、金圣(滕王阁·更上一层楼)0.9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9条、双喜(百年经典)0.9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9条、利群(阳光)1.9条、利群(楼外楼)2.9条、中华(细支)2.9条、利群(阳光尊中支)0.9条、利群(阳光青中支)0.9条予以返还(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计人民币654.80元)。
493.56元
开化县烟草专卖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